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生产许可、特殊食品等问题的回复
2019-05-09
提问:你好!取得了水果干制品-干制红枣的生产许可(1702水果干制品(干制红枣[GB/T5835])),是否可以生产无花果?
回复:以无花果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01
提问: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27条第四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这个条款的意思是不是产品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产品上标明失效日期,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还是产品上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三者中的两个?
回复: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以上供您参考。感谢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大力支持!
回复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02
提问:老师,我是山西一家新办企业,生产糕点预拌粉,
1)工艺:小青粉(外购)、食品添加剂(外购)混合,分装后成糕点预拌粉商品。
2)已在当地卫计委将《预拌粉》企业标准备案。
3)申报类别:31大类(其它食品)
问题:当地申请其它食品生产许可时,被告知无法审核,因国家没有 这类产品的的审查细则。
请问:因备案的企业标准都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但为什么不能安排生产话可审核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从事食品生产,保证食品安全。
回复: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一〔2017〕53号)规定,未明确的食品品种且《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食品明细未包含的食品品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产品的产品属性、工艺特点、生产要求等,按照相类似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审查。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02
提问: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在采购原料时,采购的原料属于直接从农户采购的农产品,如何能能判断原料是否合格?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08
提问:请问若本公司经营范围增加“次氯酸钠的生产和销售”这一项内容(已知次氯酸钠的生产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果只是单纯的将其列入经营范围而没有实际生产(也没有生产设备等),请问是否需要就此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回复: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如果没有实际生产则不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回复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11
提问: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1月3日淘宝网出台电商法重点解读通知https://rule.taobao.com/detail-9302.htm?spm=a2177.7231193.0.0.3e0817eaEI7LuP&tag=self 向淘宝卖家解析如何规避法律责以避免办理工商执照登记。淘宝网官方说: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用登记。而且淘宝网也没收到“因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店铺进行处罚”的规则变更通知。所以淘宝卖家不需要办理登记,不登记淘宝卖家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让卖家放心。但是我的店铺,很多商品单价达到500元以上,所有发布、库存商品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虽然淘宝说不用办理工商登记但我还是有些顾虑。我又咨询了京东客与微店,他们说为了保障网络交易安全只要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店都需要办理工商执照登记。我又打电话咨询了北京工商局,北京工商局电话回复要求我办理工商登记,因电商法未规定具体金额,所以要登记。而我咨询淘宝与余杭市场监督管理局又说不需要登记。我也不知道北京工商局与余杭市场监监督管理局倒底哪个说的对。 所以特此向工商总局咨询到底要不要登记?能否详细解读一下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关于零星小额交易的问题?零星小额交易特指二手交易平台不是固定长期淘宝卖家?
回复:您好!《电子商务法》对免除登记的情形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中就“零星小额交易”的标准有关部门还在研究,有待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负责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允许使用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建议您依法办理登记。
回复部门:登记注册局
时间:2019-04-11
提问:国家公布的药食同源名单中有桔红,我想咨询一下,此桔红和广东省茂名化州市特产的橘红是否属于同种食品?橘红是否可按药食同源的食品进行生产管理。
回复:您好,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桔红(橘红)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以按药食同源的食品进行生产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橘红为芸香科植物橘(拉丁文名Citrus reticulata Blanco)及其栽培变种的干燥外层果皮 ,化橘红为芸香科植物化州柚(拉丁文名Citrus grandis ‘Tomentosay’)或柚[拉丁文名Citrus grandis(L. ) Osbeck]的未成熟或近成熟的干燥外层果皮。经咨询卫健委,橘红(桔红)和化橘红拉丁文名称不同,不属于同一种食品。 如有其它涉及药食同源的问题,建议咨询卫健委。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11
提问:您好,我们是海南食用油分装企业!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在我们产品标签标识及广告语里能不能打“海南特色”四个字呢?
回复: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组织生产。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相关问题,请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宣传用语是否违反以上规定,需结合实际情况在个案中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处理。请您向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了解情况。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11
提问:生产许可分类中的特殊膳食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四节中的特殊食品吗?
回复:留言收悉。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全是特殊食品,有关内容请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附录A中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七十四条规定。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16
提问:请问以电商平台作为经营注册地址的个体工商户目前可以更换经营范围吗 谢谢
回复:您好!可以变更经营范围。此外,《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具体办理事宜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回复部门:登记注册局
时间:2019-04-22
提问:我们公司名称为“山东***控股有限公司”,想变更为无地域公司名称“***控股有限公司”。我们发现有和我们一样字号的注册了一家***集团有限公司,但是经营范围和我们一点也不一样。请问我们能变更成功吗?为了公司发展,我们非常想要这个名字。谢谢
回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回复部门:登记注册局
时间:2019-04-24
提问:您好!我们需更改公司名称,去到市的市场监督局申请,他们说由于根据现在最新系统方式,只能按公司关键词输入操作下一步的经营范围,显示只能选择两大类,这样的话意味着我们需把其他经营范围舍掉才能更改公司名称了。
市的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建议我们向您们申请无需更改经营范围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更改公司名称。
请问如何在不用去掉原来任何一个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更改公司名称?
回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变更企业名称审核只规范公司主营业务,其他经营范围内容由地方工商局根据当地要求登记。
回复部门:登记注册局
时间:2019-04-24
提问:生产许可证到期,申请类型属于“发证”还是“延期”,如果延期的话,是不是五年?是否可申请免实地核查?
回复: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8版)的规定,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未按规定期限、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形属于发证的情形。证书延续的有效期截止日为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5年后的同一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证的产品,延续企业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获证时相比未发生变化,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还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回复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25
提问: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变更后于2018年12月24日重新核准,后于2019年参与招投标时投标文件使用变更前的营业执照扫描件,该文件是否有效?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9、60条执行。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回复部门:登记注册局
时间:2019-04-25
提问:食品保健品的条形码在哪个单位申请
回复:您好,商品条码统一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组织、协调、管理,如需申请请登录其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办理。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28
提问:生产企业用废止标准生产的产品,发生质量争议,该如果处理,企业的行为该如果认定?
回复:《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生产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生产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使用废止标准生产产品,应视具体情况根据《标准化法》的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19-04-28
提问:黑糖红枣姜茶是用黑糖块、红枣片、姜丝,枸杞装到袋子里配成,请问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是属于代用茶还是固体饮料?
回复:企业以黑糖块、红枣片、姜丝、枸杞为原料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可生产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应审查细则要求的食品。具体情况请向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28
提问:品名:玫瑰花粥,商品外包装标注配料:重瓣玫瑰;生产许可证号:SC10151092200031
上诉玫瑰花预包装食品,外观能直接看见的红色玫瑰花,我们有重瓣红玫瑰的相关证明资料。只是外包装标注没有完整的按规定标注为“重瓣红玫瑰”。请问老师:被投诉了,会不会被当地食药监局处罚?另外,能不能标注为“重瓣玫瑰”或“重瓣玫瑰花”之类的?
谢谢老师!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名称应根据其标示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关于玫瑰花标注问题,具体情况请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28
提问:我司打算引进一款葡萄干销售,进行标签及资质审核时,发现该生产商的生产许可证明细上的有1701 蜜饯,但没有1702水果制品这个分类,查询了《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葡萄干是在1702水果制品分类中的,所以当审核标签时,发现该商品居然使用蜜饯的执行标准,所以想请问葡萄干能否归属为蜜饯?该操作是否规避掉了生产许可证方面的问题?我司是否可以正常引进售卖?谢谢!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按照“一企一证” 的发证要求,凡是跨类别生产的企业,新申请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证书,换发许可证时,将多种类别产品的许可合并到一张证书上。您提问的具体问题,请向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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