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新国标出台:调和油配方将强制公开
2018-07-18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长期以来,调和油配方是厂家的秘密,不公开是行业“潜规则”,如今这一“潜规则”就要被打破了!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18)》,正式实施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新标准最大的特点是要求“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业内人士表示,长期以来,我国食用植物调和油市场因缺少国家标准导致市场乱象丛生,消费者难辨优劣,新国标出台后,这一情况有望改变。
食用调和油配方将被强制公开
据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18)》是“四标合一”,即是将原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一起,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和《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的整合修订。
值得注意的是,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本次修订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
在符合GB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其他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在中国粮油学会首席专家王瑞元看来,“植物油新国标的出台可以说是众望所归,将极大地规范我国食用植物油尤其是调和油市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2004年底,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牵头组织研讨食用调和油标准制定方案,但此后由于各方意见不统一,标准未能出台。2013年底,国家卫计委颁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征求意见稿),提出调和油产品的标签应当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不过该标准也未出台。
“调和油国标难产的主要原因在于后期检测难。目前,通常只能检测出含量超过2%的油品,并且无法检测出该种油的含量具体为多少。”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执行会长、武汉轻工业大学何东平教授表示,规范调和油的名称和标明成分比例只是第一阶段,新国标中暂没有涉及到检测技术方面。
“企业首先要有自我约束,要规范从原料采购到加工销售等环节,对产品进行留样检测。相信随着技术进步,国家将很快出台有关检测手段的标准。”何东平说。
配比不合理的小品牌面临冲击
一直以来,由于缺少国家标准,食用调和油领域以次充好、混淆概念的不在少数。比如打着橄榄调和油旗号的食用油,实际上成本很高的橄榄油在产品中占比只有0.8%。还有打着花生调和油旗号,其实花生油含量不到2%。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从2012年至今,已出现近10起因调和油原料成分标志引发的案件,涉及多个品牌,厂商多败诉,甚至出现“职业打假人”买30余桶油要求厂家赔偿的案例。
针对此次新国标出台要求明示各种食用植物油比例,多家食用调和油厂家回应称“标签将按照新规执行”。中储粮油脂营销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举双手赞成新国标的出台,这对我国整个小包装油市场都将是一次洗牌,能促进企业提升生产、品控、质量追溯和研发等方面的能力,也将会搭建一个更公平的竞争平台,保护真正诚信经营的企业,规避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发生。”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新规出台,食用调和油行业或将洗牌,品牌集中度越来越高,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也会越来越清晰,不规范、低质量、配比不合理的小品牌、小企业将受到冲击。
新国标要求调和油标注食用油比例
今年,调和油配比不明的情况,将随着新国标在12月正式施行而终结。这是调和油的第一个国标,将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新国标最值得注意的一点便是“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要求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之所以做出这样明确的规定,国家卫健委在解读中给出了解释: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本次修订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
解读中还涉及食用油比例的标示方式,“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其他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a.大豆油(50g/100g)、玉米油(30g/100g)、菜籽油(20g/100g);
b.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
c.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
慧眼识油
市场上的食用油产品越来越多,看起来难免眼花缭乱。消费者选购时一般先看品牌。然而,每个牌子都有极多的产品系列,而每个产品的档次和配料都不同,营养价值和适合人群也不同。学会看标签选食用油,才是保障自己权利的不二法门。
食用油标签是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产品特征和性能信息的一种载体,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
标签应当如何读呢?虽然项目很多,重点无非以下5个方面,不妨按以下项目逐一细看。
一、看品类
标签上必然会标明食用油的品类名,必须是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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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你可能在超市宣传单上看到“炒菜油”、“月子油”等字样的油品推介,但究竟是一种什么油?只要细看标签,就会知道这些油的类别其实是调和油、茶油、亚麻籽油......
食用油领域出现了许多创新品类和更通俗易懂的叫法,但万变不离其宗,标签上都会醒目地标注规范的品类名称。
二、看配料表
食用油的营养品质,本质上取决于原料及其比例。
按照“食物用料量递减”的标示原则,标签上的配料表按序标示了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信息。含量最大的原料应当排在第一位,最少的原料排在最后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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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花生油的配料表中应只有花生,如果产品名称是花生油但配料表中有其他植物油,这类产品应属于调和油而不是纯正花生油。
三、看等级和工艺
油桶标签上还有“等级”和“工艺”,这标示着每桶油的不同“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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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如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玉米油、浸出花生油、浸出油茶籽油等。
压榨花生油、压榨油茶籽油、芝麻油等则只有一级和二级之分。
一般来讲,一级、二级油精炼程度高,品质好;三级、四级油富含油脂伴随物,风味佳。
食用油的两种工艺:压榨法和浸出法,指的是毛油的制取,二者并无优劣之分,要将毛油变成成品油,还都必须经过精炼过程。
浸出法占我国制油能力的80%以上,别太纠结压榨还是浸出的问题,只要符合国家标准,都是可以放心的好油。
四、看营养成分表
营养成分表是是一张方框表格,是标签中最难看懂的部分,不过,它对选购食用油也非常有用。
食用油产品均不含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糖类)和钠(盐),因此含量都标示为0,不同种类的食用油能量和脂肪含量值基本相同,不同的是脂肪中,各类脂肪酸含量不同,这是成分表中最大的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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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厂商都标出了饱和脂肪酸、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等含量(100克)。
饱和脂肪酸越少越好,单不饱和脂肪酸主要是指油酸,多不饱和脂肪酸主要是指ω-3亚麻酸和ω-6亚油酸。
每种脂肪酸都有自己特定的营养价值,可以根据标签上的信息,挑选适合自己健康和饮食习惯的油种。
另外,有的产品还标示了有益于人体健康的油脂伴随物含量,比如植物甾醇、谷维素等,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充分的产品信息。
五、看日期
食用油的保质期是指在不开封、合理保存(避光避高温)的情况下,可以保证出厂时具备的应有品质。
桶装食用植物油的保质期一般为18个月,玉米油、高油酸油等因富含天然抗氧化剂维生素E,保质期可达21到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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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上会显示打印生产日期的地方(瓶肩/瓶身/瓶盖),数字喷码清楚地显示生产日期为某年某月某日,几点几分。
在保质期之内,最好选择距离生产日期最近的产品。
食用油保存也很重要:放于阴凉、干燥处,避光密闭储存。如果贮存条件不当,食用油的“真实”保质期就会变短。
食用油所有的秘密几乎都写在标签上,挑选安全、健康并且适合家人的食用油,就从学会看标签开始吧!
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
2018年 第16号
为保障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食用植物油特别是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坚决遏制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三、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四、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五、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六、自2018年12月21日起,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采购记录、生产记录、财务记录。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记录造假、投料和成品物料不平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所有案件的行政处罚既要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确保按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于2019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七、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保质期结束。
八、鼓励公众、媒体举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食用植物油标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特此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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